烟花爆竹管理条例
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是中国国务院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预防爆炸事故发生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行政法规。以下是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概要:
一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。
二、监管部门
- 应急管理部门:负责生产、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。
- 公安部门:负责运输、燃放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。
- 市场监管、交通等部门:依职责协同监管。
三、主要管理制度
- 生产与经营许可
- 生产:必须取得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》,企业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安全条件。
- 经营:批发/零售企业需取得相应许可证,零售点需符合“专店销售、限量储存”等要求。
- 运输管理
- 运输烟花爆竹需经公安机关许可,使用专用车辆,悬挂危险物品警示标志。
- 燃放规定
- 禁放区域:文物保护单位、车站、学校、医院等场所及周边禁止燃放。
- 限放措施:地方政府可划定限放时间、品种(如禁止燃放A级产品)。
- 产品质量
- 烟花爆竹须符合国家标准,包装标注燃放说明、危险等级(如A/B/C/D级)。
四、法律责任
- 非法生产/经营: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- 违规燃放:个人可处100-500元罚款,单位最高5万元罚款。
- 运输违规:无证运输或违反路线,可拘留并罚款。
五、补充说明
- 地方细化规定:各省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禁放、限放政策(如北京五环内全年禁放)。
- 环保要求:部分城市因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限制燃放。
法规依据
- 现行条例为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,2016年修订。
如需具体条款或地方政策,建议查询政府官网或咨询当地应急管理/公安部门。